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七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结果,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分类:(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为A类;(二)所提问题在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者已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时限的,为B类;(三)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为C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