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责任人,做好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的有关工作。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明确承担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