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本级应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指导督查等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