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通信系统畅通;人防、公安、广播电视、地震、气象等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专项通信资源优势,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经营单位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运输线通畅。必要时开辟应急专用通道,应急抢险救援车辆按照规定优先通行和免缴车辆通行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