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一条有效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