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人交付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将相关征用情况登记造册。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应当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行人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型号等内容。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应急处置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