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条有效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先期处置:(一)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二)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三)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四)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核实情况;(五)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者预警信息;(六)及时通报有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市、区);(七)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