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条有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修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并明确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预案责令限期修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