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学术活动;(五)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