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朝鲜族文化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有关实物和资料;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传播等公益性活动。
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每年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评估。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丧失传承能力的,可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