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学术活动;

(五)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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