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六条已废止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偿债能力;(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四)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五)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