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者、买受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