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四条已废止涉及公用事业的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一)供水、供气、供热;(二)污水处理;(三)公共交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用事业行业。从事特许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权。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