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