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某项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公用事业服务的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