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妨碍其他特许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的,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