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特许经营的,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