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