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特许经营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调整。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