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