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城市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经营计划;(二)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三)经营设施状况良好,运营安全;(四)定期向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接受公用事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五)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