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专项规划建设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终止后,该公用设施按其承诺归政府所有,或者按照事先约定由政府收回,给予合理补偿。所有权归政府的公用设施,可以通过租赁等有偿方式交给特许经营者使用,或者将资产出让给特许经营者。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