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城市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经营计划;
(二)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经营设施状况良好,运营安全;
(四)定期向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接受公用事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五)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