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四条有效大常委会每年听取或者审议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可以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的执行情况;(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四)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及审计后的整改情况;(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批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