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适时听取、审议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科教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情况和重大措施;

(二)城市规划的编制和重大变更;

(三)对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等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

(四)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五)与国际以及国内其他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情况;

(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

(七)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权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方案、举措及其实施情况;

(八)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调整方案;

(九)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十一)办理信访和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重要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