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