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表彰奖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