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人事、教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组织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