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由所在单位比照因公死亡对待;无用人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因战死亡的民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因见义勇为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称号,并享受相关待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