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第二十条已修改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其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评残并享受有关待遇;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视同工伤对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