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