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进行长期监测,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

策。

在发生地震等地质灾害及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进行检查和评价。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