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献血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在血源严重匮乏时,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国家机关、企业和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献血。被指定的单位必须积极动员本单位人员参加献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