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献血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公民可以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献血,也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立的采血点登记献血。个人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年度完成的献血数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