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献血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有义务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科普性宣传。各类学校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或者开设专题讲座。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