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有关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完成本单位年度献血计划。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