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献血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献血有关的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