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献血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制定献血工作计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