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制定献血工作计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