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献血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血站对未参加无偿献血的个人发放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