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献血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献血工作的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