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