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献血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一)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二)连续三次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三)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五)其他为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