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献血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