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执行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不得滥用和浪费血液。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