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献血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