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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献血条例
第十六条
已修改
实行个人储血,配偶、父母、子女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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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