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血站无法及时提供急救所需血液时,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采血、用血的有关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