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献血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对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由下达计划的人民政府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书。对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可以由下达计划的人民政府发出限期完成献血计划通知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