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财政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三)提取代征代扣税收手续费和政府性基金手续费以及税收退库情况;

(四)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五)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六)专项资金、政府外债、国债转贷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

(八)国有资产收益情况;

(九)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转让以及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十)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