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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
第十条
有效
财政监督应当结合日常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工作进行,也可以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其他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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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